【问题】
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简要答案】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需满足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条件。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税收优惠
【详细解读】
- 加计扣除比例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适用条件(1)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企业向残疾人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据实扣除+加计扣除先在税前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再按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鼓励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2026年取得财政性资金80万元,用于购买研发设备,该资金有专项用途文件,财政部门有专门管理办法,企业对该资金单独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规则引用: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需同时满足有专项用途拨付文件、有专门管理办法、单独核算。
具体计算/推导:①取得财政性资金80万元及专项用途拨付文件→满足条件一;②财政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满足条件二;③企业对该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满足条件三;④80万元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⑤但该资金形成的支出(如购买设备折旧)不得税前扣除;⑥设备折旧需作纳税调增。
最终结论:80万元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形成的费用和折旧不得税前扣除。5年后未使用完的余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权衡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免税但支出不得扣)与应税收入(收入征税但支出可扣)的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