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管理人的产生、职责和责任是什么?
【简要答案】
管理人的产生: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编制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详细解读】
- 指定方式: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可申请法院更换;
- 任职资格: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 禁止担任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
- 报告义务: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 报酬:由法院确定,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例子说明】
场景: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后,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该事务所的合伙人是甲公司某债权人的近亲属。
规则引用:管理人任职资格。
推导: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与管理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法院审查后可决定更换。
结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