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和债权确认是什么?
【简要答案】
破产债权申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确认: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进行登记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提起诉讼。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详细解读】
- 申报期限:30日至3个月;
- 未申报后果:此前已分配的不补充分配,审查确认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律规定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 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共同申报;
- 债权确认: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异议期限: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破产,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2个月,债权人乙在期限届满后3个月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00万元。
规则引用:补充申报。
推导:乙超过申报期限→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乙补充分配→乙应自行承担补充申报的审查确认费用。
结论:超过申报期限仍可补充申报,但有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