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中,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权是如何划分的?

【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中,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权是如何划分的?

【简要答案】

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在以下情况下,来源国也可以征税该居民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在有关历年中在来源国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一般情况下由居民国征税,但如受雇活动在来源国进行,且满足一定条件,可由来源国征税。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详细解读】

  1. 独立个人劳务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一般由居民国征税,但如果在来源国有固定基地或在来源国停留超过183天,来源国也可征税。
  2. 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一般情况下由居民国征税。但如受雇活动在来源国进行,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由来源国征税(1)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3. 特殊情况在国际运输工具上受雇的报酬可以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2026年5月应缴税款逾期未缴,税务机关冻结其银行存款并查封部分存货。 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请问该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和处理?

规则引用: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执行包括扣缴税款、拍卖财产抵缴税款。均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具体计算/推导:①企业逾期未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15日);②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经局长批准→冻结银行存款(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③同时查封扣押企业存货→制作查封清单→双方签章;④企业在限期内仍未缴清→经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扣缴税款;⑤存款不足的→拍卖查封的存货→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拍卖费用。

最终结论: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保全和强制执行范围之内。拍卖所得超过应缴税款的,余款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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