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简要答案】
合伙事务执行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获得执行事务的报酬(如有约定)。义务:向不执行事务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不得同业竞争、不得自我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利益。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详细解读】
- 执行方式:全体执行、委托执行、外人执行;
- 代表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报告义务:向不执行事务合伙人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
- 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自我交易限制: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 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其他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执行。
【例子说明】
场景:甲执行合伙事务期间,擅自与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合伙企业产品低价卖给该公司。
规则引用:自我交易限制。
推导:甲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违反自我交易限制→合伙企业有权主张该交易行为无效或要求甲赔偿损失。
结论:未经同意的自我交易行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