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简要答案】
债务人财产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投资权益等。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其他依法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政策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详细解读】
- 时间范围:受理时+受理后至终结前新取得的财产。
- 取回权: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 出资人未缴出资:属于债务人财产。
- 董监高非正常收入: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等,管理人有权追回。
- 无效行为追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破产,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占用的仓库中有一批货物属于乙公司所有(甲公司仅为仓储保管)。
规则引用:债务人财产范围。
推导:该批货物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仓储保管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乙公司可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该批货物。
结论:基于仓储保管关系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