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问题】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简要答案】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二章增值税法第四节一般计税方法

【详细解读】

  1. 非正常损失情形包括(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2. 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若事后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4. 货物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2026年6月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当月将其中价值20万元的材料用于集体福利。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该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和处理?

规则引用: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额=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金额×适用税率。

具体计算/推导:

  1. 6万元;③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 6万元,贷原材料 2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6万元;④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3-
  4. 6=
  5. 4万元。

最终结论:当月应转出进项税额2.6万元,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4万元。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应准确划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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