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什么是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分别是什么?
【简要答案】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以法定方式公开,以便第三人知晓。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法律规定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详细解读】
- 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动事项;
- 动产交付: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 公示效力: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未经交付不发生效力;
- 对抗效力:特殊动产物权(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子说明】
场景:甲将房屋卖给乙并交付钥匙但未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
规则引用:登记生效主义。
推导:甲乙未登记→乙未取得所有权→甲仍是有权处分→丙登记后取得所有权→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结论: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