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是什么?

【问题】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是什么?

【简要答案】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因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至第六百零六条

【详细解读】

  1. 一般规则:交付转移风险;
  2. 买受人违约: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时起承担风险;
  3. 在途标的物: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4. 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5. 出卖人违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例子说明】

场景: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乙送货上门,乙将货物交承运人丙运输,运输途中因车祸货物毁损。

规则引用:风险负担。

推导:约定送货上门→乙未将货物送至甲处→尚未完成交付→运输途中货物毁损→风险由出卖人乙承担→甲有权要求乙重新交货或退款。

结论: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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