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未能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集团项目组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

如果因未能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集团项目组应当如何处理?

【简要答案】

集团项目组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否定/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不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原因,但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这样做对充分说明情况是必要的。

【政策依据】

  • – 《2026年CPA审计教材》第十七章《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节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详细解读】

  1. [说明原因]:在非无保留意见基础部分说明无法获取证据的原因。
  2. [不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3. [例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对充分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及,但应指明提及不减轻集团项目组的责任。

【例子说明】

【例】E集团某重要子公司资产占集团35%,因所在国战乱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审计程序。请问如果因未能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集团项目组应当如何处理?

1. 场景设定:E集团某重要子公司资产占集团35%,因所在国战乱无法获取审计证据。;

2. 规则引用:集团项目组需在非无保留意见基础部分说明原因,不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4. 最终结论:对该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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