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有哪些特别规定?

【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有哪些特别规定?

【简要答案】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1.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其中应有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4.董事长兼任经理的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6.董事会职权: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外,还行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的职权。

【政策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详细解读】

  1. 董事会组成:3-13人,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2. 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
  3. 董事长产生:由国资委指定,而非董事会选举。
  4. 兼职限制:董事兼任经理须经国资委同意。
  5. 董事会职权: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广泛,包括部分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由国资委授权)。
  6. 外部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应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
  7. 董事会任期: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例子说明】

场景: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拟作出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决议。

规则引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

推导:增加注册资本属公司重大事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应由股东会决议→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如国资委授权董事会有此职权→董事会可决议→如未授权→须报国资委决定。

结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取决于国资委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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