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终结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问题】

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终结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简要答案】

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2.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5.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6.人民法院认可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应在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办理注销登记;2.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存在诉讼或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4.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债权人未完全受偿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政策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

【详细解读】

  1. 费用不足终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的除外。
  2. 无财产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请求法院终结。
  3. 分配完毕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应请求法院终结。
  4. 保证人责任:破产程序终结不影响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5. 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在10日内办理。
  6. 档案保存:管理人应将管理过程中的账簿、文书等资料移交破产人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股东保存。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规则引用:破产程序终结。

推导: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结→法院裁定终结→管理人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甲公司的保证人乙仍须对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继续向乙追偿。

结论:破产程序终结不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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