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是什么?

【问题】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是什么?

【简要答案】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转让、放弃权利、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委员会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政策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

【详细解读】

  1. 组成:债权人代表+1名职工代表,不超过9人。
  2. 产生方式: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3. 职权:监督财产管理处分、监督分配、提议开会、其他委托职权。
  4. 报告义务:管理人处分重大财产应及时报告委员会。
  5. 与债权人会议关系: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
  6. 不是必设机构: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7. 委员会成员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后履行职责。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破产案件设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准备将债务人甲公司的核心厂房(评估价值5000万元)出售给乙公司,以变价清偿债务。

规则引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等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推导:①行为定性:出售价值5000万元的厂房,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权益转让",是法定的需报告的重大事项。②程序履行:管理人在实施处分前,应提前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说明出售方案(定价依据、交易对象、付款方式等)。③监督与应对:债权人委员会收到报告后,有权要求管理人进行说明,并审查该方案是否公允、是否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④如发现问题:若发现方案有损债权人利益(如价格明显偏低),债权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或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

结论:债权人委员会通过接收管理人的报告并行使监督权,有效监督管理人合法、公允地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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