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破产申请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简要答案】
管辖法院: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政策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八条
【详细解读】
- 住所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债权人申请材料:破产申请书、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 债务人申请材料:除破产申请书外,还须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工资社保缴纳情况。
- 申请的提出:可口头或书面提出,但一般应书面提出。
- 撤回申请:法院受理前可撤回;法院受理后不得撤回。
- 裁定受理期限: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因资不抵债,其债权人乙公司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规则引用:破产申请程序。
推导: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甲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应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债权证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法院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结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