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破产申请的提出主体和程序是什么?
【简要答案】
破产申请的提出主体:1.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2.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3.清算组(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出资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七十条
【详细解读】
- 债务人申请:可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应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工资社保费用支付情况;
- 债权人申请: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
- 清算人申请:企业解散后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清算人发现资不抵债时应申请破产清算;
- 出资人申请重整: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已停止经营、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
规则引用:债权人申请破产。
推导: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向甲公司住所地法院提交申请。
结论:债权人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