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问题】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简要答案】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1.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2.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3.不安抗辩权(应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的,可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八条

【详细解读】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顺序的合同中适用;
  2. 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顺序合同中后履行方行使;
  3.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可行使,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 不安抗辩权行使:先履行方应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例子说明】

场景:甲应向乙先付货款,但发现乙已被多家供应商起诉,工厂停产。

规则引用:不安抗辩权。

推导:甲是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可能无法交货→甲可中止付款并通知乙→如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甲可解除合同。

结论:不安抗辩权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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