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简要答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
【详细解读】
- 一般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延长期限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延长期限限制最多不超过30日。
- 中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
- 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等。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2026年8月1日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罚款20万元。因企业负责人出差在外,未能及时处理。9月10日(第41天)负责人才回到公司,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此时距收到决定书已过去41天。请问该企业是否还能申请行政复议?
规则引用: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具体计算/推导:
- 收到决定书日期2026年8月1日
- 复议申请期限60日(截至2026年9月30日)
- 实际申请日期9月10日(第41天)
- 判断41天 < 60天,仍在法定期限内
- 若逾期申请(如10月15日,第76天)超出60天法定期限,除非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最终结论:该企业可以在9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仍在60日法定期限内。纳税人应注意保留收到决定书的具体日期证据,避免因超期丧失复议权利。若遇特殊情况可能超期,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复议机关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