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简要答案】
被告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
【详细解读】
- 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举证内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原告举证原告应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 举证期限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2026年6月应缴税款逾期未缴,税务机关查封其价值120万元的设备(欠税80万元),企业认为查封超范围。 纳税人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申请复议或诉讼。请问应缴纳多少税款?
规则引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救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
具体计算/推导:①税务机关查封设备价值120万元→欠税80万元→超查封40万元;②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③复议机关审查查封财产价值是否超过欠缴税款→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品;④复议决定确认超范围→变更保全措施(解封超出的40万元);⑤复议期间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⑥对复议决定不服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最终结论:复议机关审查保全措施的合法性。若确认超范围,应变更或解除超出部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或申请人申请并获批准的可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