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

【简要答案】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节税款征收

【详细解读】

  1.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
  2. 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 目的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优先实现。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100万元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请问该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和处理?

规则引用: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计算/推导:①企业因不可抗力(如洪水灾害)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无法按期缴税;②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省级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申请→说明困难原因→提供财务报表、灾害证明等材料;③省级税务局审核→批准延期3个月;④延期期间→不加收滞纳金;⑤延期届满时→企业应缴清税款。

最终结论:企业获准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延期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若延期届满仍未缴纳,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一笔税款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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