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征收管理中,关税补缴和追征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关税的征收管理中,关税补缴和追征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简要答案】

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追征期为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少征或漏征税款由海关补征或追征。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第五节征收管理

【详细解读】

  1. 补征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2. 追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退还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远洋运输公司从国外港口购买一艘旧货船自用,成交价格3000万元,船舶净吨位8000吨。 纳税人自境外购买船舶自用,需缴纳船舶吨税。请问某远洋运输公司应如何计算和处理?

规则引用: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计征。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免税。

具体计算/推导:

  1. 3元/吨→吨税=8000×
  2. 3=26400元;④若不是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需正常缴纳吨税;⑤吨税执照期满后续期→再缴一年吨税。

最终结论:该船舶应缴纳吨税26400元(优惠税率)。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捕捞、养殖渔船,避难、修理中不上下客货的船舶等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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